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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03 11:23 浏览量:22876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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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元市城刚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片区米仓路广信财富中心1栋1-14-1号

2020年3月,在青川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援助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编号5108222020000008)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出借资质给广元市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2021年1月22日,青川县纪委将相关案情移交本机关。2021年1月26日,本机关对你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实予以立案。

经调查,2020年3月,你公司在青川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援助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编号5108222020000008)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将资质出借给广元市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项目评审资料、青川县纪委询问笔录、青川县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1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2021〕8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29.8万元)千分之十,共计人民币2980元的罚款。

请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将上述罚款缴入青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青川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229410104000256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青川县支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川县德赢VWIN或广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川县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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