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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川县李XX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采石案结案情况

发布日期:2021-06-03 12:34 浏览量:14675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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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李XX(身份证号码510822xxxxxxxx321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2月28日在青川县木鱼镇前山村后沟社仓库里(东阳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河道内)采石,经具有专业机构鉴定,开采河道长度约150米左右,导致自然保护区河道表面被破坏,改变了河道表面原有的形状。李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2021年6月10日前恢复原状;2:罚款3000.00元人民币。



青川县林业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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