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德赢VWIN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川府行复驳字[2022]11号
申请人:杨某1。
申请人:杨某2。
被申请人:青川县林业局,住所: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6号。
法定代表人:卢成建,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邮政EMS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1999年9月24日,申请人与青溪镇原三龙村(现并入落衣沟村)四社签订了《荒山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集体的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申请人,同时还约定了荒地的四至、面积以及转让期限。2002年8月30日,青川县林业局为申请人核发了林权证。2.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申请人承包经营权的5733亩林地移交给“四川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占有所依据的政府文件、移交手续文件及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但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4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身份证件;2、证明;3、荒山经营权转让合同书;4、公证书;5、林权证;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邮寄底单;8、邮政快递物流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邮政EMS向青川县德赢VWIN邮寄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单位是办公室(7203237),收件地址为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347号。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在2022年4月2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提交的证据目录及邮寄证据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邮政EMS(邮件号:1112543027867)向青川县德赢VWIN邮寄信息公开申请。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或事项存在,故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某1、杨某2二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