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德赢VWIN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川府行复驳字[2022]12号
申请人:杨某1。
申请人:杨某2。
被申请人: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住所:青川县乔庄镇行政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祥君,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邮政EMS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1999年9月24日,申请人与青溪镇原三龙村(现并入落衣沟村)四社签订了《荒山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集体的荒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申请人,同时还约定了荒地的四至、面积以及转让期限。2002年8月30日,青川县林业局为申请人核发了林权证。2.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关于上述林权证范围内林地划定为“国家级自然资源保护区”的批准文件、界址图以及林地征收(征用或占用)决定文件及公告等五项信息内容,但被申请人在2022年3月28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身份证件;2、证明;3、荒山经营权转让合同书;4、公证书;5、林权证;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邮寄底单;8、邮政快递物流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1.不存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在2022年3月28日收到向青川县德赢VWIN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交由青川县林业局进行回复,县林业局于4月18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送达了答复材料。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5三项内容应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公开,第3、4两项内容不存在。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2、邮寄信息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向青川县德赢VWIN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申请公开五项信息:1.1986年国务院将包含申请人林权证范围的林地划定未“国家级自然资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保护区范围的界址图及相关公开文件;2.2008年“四川唐家河国家级自然资源保护区”进行功能调整以后的保护区范围界址图及相关公开文件;3.涉及上述林权证范围的林地征收、征用或占用决定、文件及公告;4.涉及上述林权证范围的林地征收、征用或占用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自1986年“唐家河自然资源保护区”被审定未“国家级自然资源保护区”后保护区的主管机关及变更情况相关文件。2022年4月18日,青川县林业局回复:第1、2、5三项内容已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了公开,第3、4两项内容不涉及征收占用等情况,所以不存在。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是向青川县德赢VWIN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未向被申请人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申请。申请人对青川县德赢VWIN未履行信息公开不服,应以青川县德赢VWIN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德赢VWIN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故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某1、杨某2二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