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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号余某某不服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受理结果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14 17:34 浏览量:11892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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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川府行复决字[2022]21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青川县乔庄镇金城街7号。

法定代表人:何先海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不服,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1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青川县某某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涉嫌违法的线索。被申请人在签收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利害关系说明;2、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3、投诉举报邮寄挂号信截图打印件;4、挂号信单号网络查询截图打印件;5、投诉举报书;6、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投诉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在10月24日实地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多次拨打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便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但申请人未予理睬。2.被申请人于11月9日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申请人于11月14日签收。3.申请人投诉青川县某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标示“特价”,却未标明被比较价格,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申请人投诉的违法事实经查证属实,但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系初次违法,并且及时得到改正,被申请人按规定依法不予处罚。4.青川县某某有限公司书面告知被申请人明确拒绝调解,关于申请人要求退赔的问题,建议通过诉讼解决。5.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理的告知程序,同时又将处理情况书面邮寄给申请人,投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电话记录截图打印件;2、短信记录截图打印件;3、回复;4、邮件轨迹查询截图打印件;5、交易记录截图;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7、情况说明;8、现场笔录;9、某某食品官方旗舰店网络截图打印件;10、某某薄荷叶茶网络页面截图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青川县某某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标示“特价”,却未标明被比较价格,涉嫌价格欺诈。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多次拨打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便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经受理,但申请人未回复。被申请人在11月9日将投诉处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申请人于11月14日签收。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在法定时限内已经履行了电话和短信告知义务,虽然告知的方式略有不妥,但是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后,于2022年11月9日将投诉处理情况书面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签收后,应当已经知道了投诉结果,其请求限期处理没有事实根据和理由。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余建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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