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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9号马某某不服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14 17:28 浏览量:9798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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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德赢VWIN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青川府行复决字[2022]19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青川县乔庄镇农业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仲安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青综执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对农贸市场进行装修不属于需要取得建设许可的项目。2022年3月,申请人与广元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用了青川县城北农贸市场,对农贸市场进行内部装修,未改变其原有结构,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设项目范围,无需取得批准才能进行。2.北井坝农贸市场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申请人租赁后适当装修,结合市场实际及时改变经营性质,未对周围居民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反而方便周围住户日常的就餐需求。3.被申请人未经告知等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依据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青综执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青综执罚告〔202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3、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在租赁的农贸市场利用玻璃等材料封闭农贸市场属于改建农贸市场,改变了农贸市场原审批的外观风貌,属于建设行为。该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德赢VWIN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确定的镇德赢VWIN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2.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不存在无法定依据或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2022年8月12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并责令限期改正,但申请人至今未改正。9月13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案件来源登记表;2、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青川县城北井坝市场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的函》(青自然资函〔2022〕126号);3.现场笔录;4、营业执照;5、身份证件;6、商铺租赁合同;7、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青川县城北井坝市场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移交函的复函》(青综执函〔2022〕38号);8、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青川县城北井坝市场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认定的复函》(青自然资函〔2022〕150号);9、立案审批表;10、《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1、询问调查笔录(马某某);12、询问调查笔录(雷某某);13、星月轩升级装修施工合同;14、《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5、法制审核意见;16、集体讨论记录;17、《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8、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青川县城北井坝市场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移交函的复函》(青综执函〔2022〕45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接到移交线索,调查发现:申请人利用玻璃等材料将租赁的原本属于开放型的农贸市场进行施工建设形成封闭型区域(面积达813.45平方米),作为其餐饮场所对外经营使用,改变了农贸市场的外形和性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建设的行为违法,但因属尚可以改正、消除影响,于8月12日责令限期进行改正。申请人期满未改正,被申请人于9月13日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9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了负责人集体讨论。9月22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69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和《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在青川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13]3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线索后,经过调查取证,依据城乡主管部门函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北井坝农贸市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申请人作出了处罚款6984元(建设工程造价77600元×9%)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综执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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