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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发布日期:2024-01-26 16:47 浏览量:10261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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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川财农〔202116规定,严格界定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按照中央、省关于建立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补贴制度的部署要求,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按照财办农〔202111号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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