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全县产品质量整体水平,避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青川实际,县局决定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现将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批次
此次监督抽查共抽取样品10批次。其中:纸碗2批次;成人服装2批次;儿童服装1批次;化肥2批次;钢筋2批次;水泥1批次。
二、承检机构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三、完成时限
本方案下达后,承检机构可立即组织产品抽样,承检机构于7月15日前完成全部抽查计划,抽查结果于7月30日报县局质量监督股。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需在5日内报县局质量监管股,便于抓好抓实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承检机构要按照县市场监管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制订《抽查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程序,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抽样检验工作。
(二)本次监督抽查在全县销售领域执行,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一个企业抽查最多不得超过2批次,被抽查企业不得拒绝依法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三)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前,要事先通报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股,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股要积极配合。
(四)承检机构要确保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要对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抽查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抽样检验中遇拒检、样品失效等特殊情况致使抽样、检验无法进行的,要及时报县市场监管局。
(五)承检机构完成样品检验后,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县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股。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不合格报告三份)(配抽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