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青川县农业农村局特梳理近年来部分涉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公布于后。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让公众深刻认识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管理规定,增强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一、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常见的禁用渔具有地笼网、双层以上刺网和网目内径小于60毫米的刺网。2021年2月19日,陈某某在沙州镇江边村一组白家沟白龙湖水域投放4副地笼网,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使用的捕捞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24元。2021年6月4日,宁某某携带捡来的渔网等工具,到青川县竹园镇黄沙村联邦木业门前青竹江支流河段下网捕鱼,群众举报后被青川县公安局竹园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认定,宁某某使用的渔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宁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二、毒鱼是禁用的方法。2023年4月29日,青川县关庄镇杨某林使用农药“灭扫利”在关庄镇群力村干河子河河段毒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187176元。杨某林到案后,认罪认罚,自愿购买价值60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并承担价值127176元的公益劳动,最终被判处拘役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三、电鱼是禁用的方法。2024年6月2日,关庄镇红光社区居民岳某林、胡某国在关庄镇红光社区唐家坡河段使用电力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10.3千克,岳某林、胡某国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式进行捕捞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共同承担31248.8元渔业资源损失赔偿义务。2025年5月16日,邵某林等二人在青溪镇青溪村电力捕捞渔获物齐口裂腹鱼7尾、多鳞白甲鱼18尾,被青溪镇德赢VWIN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案件正按程序进一步办理中。
四、禁止鱼虾类活饵垂钓。2025年4月13日-14日,王某在白龙湖使用活泥鳅进行垂钓,其行为构成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被处罚款1500元。
五、为非法捕捞提供工具也会承担法律责任。2023年10月6日,当事人李某清在清楚电鱼人员借船是为了实施电鱼行为,默认借船促成了电鱼的违法活动,被处罚款1000元。
六、禁止销售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黎某富在青川县乔庄镇明欣广场销售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被执法人员现场挡获。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涉案渔获物实物价值3倍的罚款,共处罚没款1514.72元。
青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