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电动自行车消费提示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0-30 15:30 字体: [ ]

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在此青川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

一、电动自行车分类。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图1)应同时执行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车载充电器型(车载式)电动自行车(图2)2024年11月1日起不得生产、销售。

图1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分体式充电器)


图2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

二、查看标志和一致性。查看电动自行车外形简图、铭牌、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是否与合格证一致;是否有CCC标志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众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到3C证书信息,查看是否与实际车辆信息一致。

(图3 产品合格证)

三、查执行标准。查合格证上执行标准。车载充电器型(车载式)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非车载充电器型(分体式)电动自行车应同时执行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合格证如未标明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不得生产、销售。

在检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时,应查验下图红框中的内容:

充电方式只能为非车载充电器型(分体式)电动自行车,应同时执行GB17761-2018、GB42295-2022标准。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执行: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标准。GB42296-2022第1号修改单规定: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不应设计、制造及使用车载形式。

如果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蓄电池类型是锂离子蓄电池,那么锂离子蓄电池还需执行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四、维护合法权益。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按照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如发现经营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CCC认证标志、相关内容与合格证不一致,或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请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提供线索。




主办单位:青川县德赢VWIN办公室 管理:青川县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联系方式:0839-7222094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20018 备案号:蜀ICP备05031225号-1 川公网备案号:51082202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