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财政所、民政办:
根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18年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8〕146号)精神,结合全县受灾情况,经报请县政府领导同意,下拨第三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238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对象
此次下拨资金主要对2018洪灾等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所需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给予补助。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青川县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川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社〔2014〕83号)文件要求,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补助,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原则上按照上报的《青川县2018-2019年度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发放。
三、规范资金发放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乡(镇)审批流程、做好登记造册,并在“阳光村务”微信平台和村居务公示栏上公开审批流程和到户资金数量,接受群众监督;原则上采取打卡到户的办法,确因特殊情况需采取现金救助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发到困难群众手中;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户手中,建立好物资台账。资金发放完毕后及时将发放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青川县民政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