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养老机构备案及流程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时限,优化服务,按照“宽进严管”原则,现就实施养老机构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法人登记工作
(一)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局)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二)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备案条件。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应在收住老年人10日以内向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登记后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备案内容。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备案承诺书。
(三)备案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联系方式
(一)法人登记工作地点及联系电话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地点:青川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其他事务综合窗口⑧,咨询电话:0839—7208438。
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地点:青川县政务中心一楼企业开办专区,咨询电话:0839—7208412。
(二)备案登记工作地点及联系电话
青川县民政局福利慈善和社会工作股,咨询电话:0839—7205076。
(三)网上办事大厅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transition/ywTransToDetail?areaCode=510822000000&itemCode=512011001001-510822000000-000-1151072300847039X6-1-00&taskType=20&deptCode=1151072300847039x6
附件: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4.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内设医疗机构且已提供医疗服务的,需提供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业务(经营)范围:机构养老业务
广元市青川县民政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各地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17〕55号)、《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金融政策支持。
5.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