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审查意见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申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60号)要求提交申诉申请材料,于2021年7月14日18时前完成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咨询初审意见应带上受理通知单原件、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佐证资料。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附件: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公示一览表(2021年第3批)
青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