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青川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5在七佛乡桂佛村方石头梁采石英矿占用林地,经具有专业机构鉴定,占用林地种类属防护林(公益林),二级保护林地,面积2.957亩,主要树种:青杠,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青川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青川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2021年10月0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罚款39446.40元。
青川县林业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