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青川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在青川县建峰镇佛山村李家山修建加工厂、办公用房和道路超范围占用林地,经具有专业机构鉴定,占用林地种类属用材林(人工商品林),三级保护林地,树种马尾松、青冈,地类属乔木林地。占用林地5.532亩,折合3689.84平方米。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青川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青川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2021年10月19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罚款9225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