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青川县市监罚催〔2022〕1号
周某太:
本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你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青市监处罚〔2020〕21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义务: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继东、陶宏 联系电话:0839-7208163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