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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4-26 08:55 浏览量:12224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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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元市城区兴盛印刷厂

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莲花池社区三组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与青川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8222018000235

采购活动过程中,你公司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第三部分、售后服务,二、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与参与同一项目供应商利州区益帆印务技术服务性投标文件第四部分、其他部分,六、利州区益帆印务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高度一致。调查询问你公司实际负责人王颂杰时,称公司公章为利州区益帆印务法人李国英借取,当时未过问借用缘由。但事实为你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利州区益帆印务法人李国英)制作并加盖你公司公章,该情形为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评审资料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结合你公司在该案件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减轻不良后果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41.8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209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及转款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财政局或青川县德赢VWIN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川县财政局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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