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度) |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计划生育四项制度补助 | ||||||
| 中央主管部门 | |||||||
| 地方主管部门 | 青川县卫生健康局 | 实施单位 | 青川县卫生健康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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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 | ||||
| 年度资金总额: | 631.3407 | 622.65 | 99% | ||||
| 其中:中央补助 | 339 | 338.9 | 100% | ||||
| 地方资金 | 292.3407 | 283.75 | 97% | ||||
| 其他资金 | |||||||
| 年度总体目标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1.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解决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养老问题,提高家庭发展能力。2.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产、生活、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 |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应享受尽享受。 | ||||||
| 绩效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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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3387人 | 3386人 | 1人因为社保卡未激活,无法兑现资金,待办卡后兑现资金 | ||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死亡家庭 | 129人 | 129人 | ||||
| 伤残家庭 | 47人 | 47人 | |||||
| 其他 | 72人 | 72人 | |||||
| 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 | 9人 | 9人 | |||||
| 青川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死亡家庭 | 9人 | 9人 | ||||
| 伤残家庭 | 10人 | 10人 | |||||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对象子女数 | 2931人 | 2899人 | 个别对象社保卡未激活或无社保卡无法兑现资金 | ||||
| 享受当年新增特扶死亡家庭一次性慰问金对象人数 | 8户11人 | 8户11人 | |||||
| 享受对现有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对象人数 | 195人 | 195人 | |||||
| 质量指标 | 符合条件申报对象覆盖率 | 100% | 100% | ||||
| 时效指标 | 资金到位率 | 100% | 100.00% | ||||
| 成本指标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发放标准 | 960元/人/年 | 960元/人/年 | ||||
| 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 | 8160元/人/年 | 8160元/人/年 | |||||
| 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 10320元/人/年 | 10320元/人/年 | |||||
| 特扶(其他)对象扶助标准 | 2400元/人/年 | 2400元/人/年 | |||||
| 县级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 | 8160元/人/年 | 8160元/人/年 | |||||
| 县级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 | 10320元/人/年 | 10320元/人/年 | |||||
| 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标准 | 960元/人/年 | 960元/人/年 | |||||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 | 120元/年.对,据实发放 | 120元/年.对,据实发放 | |||||
| 享受当年新增特扶死亡家庭一次性慰问金发放标准 | 6000元/户,离婚家庭3000元/人 | 6000元/户,离婚家庭3000元/人 | |||||
| 享受对现有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发放标准 | 1200元/人/年 | 1200元/人/年 |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家庭发展能力 | 逐步提高 | 逐步提高 |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社会稳定水平 | 逐步提高 | 逐步提高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群众满意率 | ≥95% | 100% | |||
| 说明 |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请填无。 |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目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
|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统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
|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形成的实际支出。 | |||||||
|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
|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100%-80%(含)、80%-60%(含)、60%-0%填写实际完成情况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