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张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2XXXXXXXX0672)于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5月在青川县孔溪乡弓家河村徐家山社采伐林木,经专业机构鉴定:采伐树种为杉树,均为商品林,违法采伐面积8.39亩,平均地径最小6厘米,最大18厘米,采伐株数约107株,采伐蓄积13.6立方米,折合原木9.25立方米。未办理林业采伐手续。张XX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川县林业局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2022年 10月30日前补种321 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