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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川司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

发布日期:2022-08-12 11:33 浏览量:10098 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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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司法局

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

(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五、青川县司法局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

六、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七、上年度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八、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

广元市司法局 窗体顶端

行政执法主体1个:青川县司法局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邮编:628100

电话:0839-7202569

传真:0839-7202569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行政审批股)

科室负责人:张天伦 联系电话:7201983

(二)公共法律服务股

股室负责人:张洪彬 联系电话13981205265

二、青川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性别

证件状态

备注

1

何玉莲

23070411026

有效

2

王安

23070411037

有效

3

左启民

23070411032

有效

4

刘橙

23070411029

有效

5

俞晓川

23070411031

有效

6

朱玉琴

23070411025

有效

7

马光生

23070411027

有效

8

欧燕

23070411022

有效

9

余杰

23070411021

有效

10

宗芃

23070411033

有效

11

陈剑波

23070411023

有效

12

邵元慧

23070411036

有效

三、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13234243&areaCode=510822000000


青川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委依法治办)设在司法局,接受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委依法治办秘书室,负责处理委依法治办日常事务。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委依法治办相关工作,接受委依法治办的统筹协调。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和依法治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七)负责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本系统财务、设施、场所、装备等保障工作和警车管理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 负责并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全县外来企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十一)完成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边界

按照《中共青川委办公室 青川德赢VWIN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委办函〔201919号)执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表2-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事后监督责任:在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实施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公证员执业、变更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事后监督责任:在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公证员执业、变更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事后监督责任:在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责任主体

行政执法监督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公证员执业、变更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行政执法监督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3.决定责任: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4.事后监督责任:在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职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将处置措施报局党组审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3.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公证机关、公证员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将处置措施报局党组审议无异议后,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七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将处置措施报局党组审议无异议后,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将处置措施报局党组审议无异议后,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将处置措施报局党组审议无异议后,上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事后管理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1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政府批准,以县德赢VWIN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1983



表2-1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有关地方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或县政府批准,以司法局或县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1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 照程序报局党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1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批准,以司法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14

序号

2

权力类型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辖区内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

责任主体

县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

5.其他责任:对于法律援助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追责情形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15

序号

3

权力类型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三十八条 办案补贴的指导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责任主体

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2.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4.事后监督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16

序号

4

权力类型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2007〕179号)在“人民调解经费的开支范围”中规定:人民调解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的生活补贴费。

责任主体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结案时应及时录入,县司法局接收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资料。

2.审查责任: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对上报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县司法局对审查合格的,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支付相应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4.事后监督责任:县司法局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表2-17

序号

5

权力类型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权力项目名称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德赢VWIN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责任主体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向青川县司法局提出救助抚恤申请,县司法局接收相关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就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

4.事后监督责任 县司法局进行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监督电话

0839-7202569




四、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部门:青川县德赢VWIN(地址:青川县乔庄镇庸才路青川县司法局)。

2、行政诉讼单位:青川县人民法院 (地址:青川县剑青路与平安路交叉口西150米)。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青川县司法局

地址:青川县华西街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100米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五、青川县司法局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

(一)检查对象名录库

序号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地址

检查范围

1

四川省仕龙律师事务所

张仕龙

青川县乔庄镇

行政检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2

四川省秦兴律师事务所

杜学平

青川县乔庄镇

行政检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3

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

陈志斌

青川县乔庄镇

对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检查、行政检查、

六、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四川省行政执法通用文书DB51 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

DB51/T 2722—2020。

七、青川县司法局2022年上年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数据总体情况

无许可事项,开展检查活动十场次

八、青川县司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三个办法”的具体规定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青川县司法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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