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我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切实满足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根据《四川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四川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和四川省《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川残发〔2016〕1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等要求,按照《四川省2022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项目试点方案》,现将2022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机构认定申请条件
(一)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10人。安置的残疾人应为具有青川县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四)截至2022年10月31日前,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六)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青川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
(七)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八)配备2名及以上专门服务人员,且专门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0。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申请辅助性就业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一)《四川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件。
(三)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
(四)《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安置的残疾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执行期间,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凭证。
(六)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七)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执行期间社保征收(经办)机关出具的机构为辅助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凭证。
(八)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22年在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和出勤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面支出的有效凭证复印件,以上方面支出总金额不低于20万元。
三、申请程序
10月31日前,机构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到机构所在乡镇残联,经乡镇残联审核,报县残联审批并公示后确定补贴金额,并拨付到机构对公账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补助标准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正常运行1年以上,独立用房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10名以上(含1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20万元。
五、资金用途
补贴资金可用于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和出勤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六、其他
凡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请于9月15日前将《四川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及《青川县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报县残联教就股(联系人:蒲女士,151-9614-8503)。
附件:1.四川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
2.青川县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