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发〔2022〕75号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2年负面信用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2022年负面信用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负面信用企业“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制度建设,强化负面信用企业的监管,有效掌握负面信用企业经营现状,进一步清理“僵尸企业”“死户企业”,奠定2022年年报工作基础。现将负面信用企业分类检查作为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事项,特制定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 检查对象及比列
青川县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实行名单的企业。经营异常企业抽查比例为20%,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抽查比例为100%。
二、 检查时间及方式
2022年10月31日前,检查人员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实施检查。
三、 检查内容
共8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四、 责任分工
由行政审批股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库,分类抽取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制定检查清单,履行检查前事项告知。检查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具体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表,并按“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工作原则,负责检查结果的告知、录入及公示。
五、 工作要求
(一)廉政执法,服务并行。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二)严密实施,按期公示。严格按照《广元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行政检查“双告知”工作制度》(广双联合办发〔2022〕4号)落实行政检查“双告知”流程。检查结果的录入公示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计划完成率和抽查结果公示率均须达到100%。抽查结果依法属于不公示内容的,应当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不公示信息。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做好检查后续处置。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四新经济”企业、涉及民生等重点领域企业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鼓励给予企业合理整改时限,整改完成经检查后再录入检查结果。确有重大违法行为及超出市场监管职权范围的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处置工作或线索移交工作,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负面应用企业检查清单
附件
负面信用企业检查清单
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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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
检查人员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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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检查 |
1.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是 □否 2.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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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范使用检查 |
1.在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企业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 □是 □否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 □是 □否 3.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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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1.是否存在超出营业执照上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业务)业务。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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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1.是否存在超出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 □是 □否 2.实际经营范围(业务)是否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登记经营范围。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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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1.实地查看房屋产权证明核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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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1.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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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1.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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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存在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形。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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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1.通过业务系统检查核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是否实名认证;□是 □否 2.未实施实名认证的,通过视频、现场询问等方式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冒用情况。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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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说明: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