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委编办〔2022〕42号
	
	
中共青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 川 县 司 法 局
关于印发《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德赢VWIN、县级各部门、四川青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85号)和《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精神,以及《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元市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广编办发〔2022〕69号)要求,现将《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共123项,其中第一批已赋予34项。第二批赋予89项,包括行政检查5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处罚83项。
县级赋权部门要按行业要求统一本领域各赋权事项的具体实施流程、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谁下放、谁保障”和“成熟一项、交接一项”原则,设置半年过渡期(2022年12月1日-2023年5月1日),过渡期内仍由县级赋权部门负责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工作,牵头做好对乡镇的业务培训、设备资金保障,建立完善与乡镇的工作沟通协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措施,确保乡镇具备承接能力。过渡期满前,由县级赋权部门与乡镇签订书面交接书,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期限、责任划分等内容,报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备案后,正式交由乡镇承接。
各乡镇德赢VWIN要将赋权事项纳入乡镇权责清单管理,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严格落实责任主体,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乡镇权责清单,规范运行。乡镇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行政权力承接、取消和职能调整等情形,需要对权责清单做出调整的,相关乡镇德赢VWIN要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委编办会同县司法局审核后,方可做出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应制定清单事项工作流程图,明确程序环节,确保清单清晰、准确、可操作。
	
附件: 1.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
2.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
3.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
4.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第二批)
	
	
中共青川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青川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一批)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4 | 农业农村 | 行政确认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 
| 5 | 农业农村 | 行政确认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 
| 6 | 民政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仅限民办养老机构 | 
| 10 | 住房城乡 建设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 
| 12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 
| 14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 
| 16 | 水利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 
| 17 | 水利 | 行政检查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 
| 18 | 水利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 
| 19 | 水利 | 行政检查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20 | 水利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 
| 21 | 水利 | 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 
| 22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 
| 23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 
| 24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 
| 25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 
| 26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27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 
| 28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 
| 29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30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 
| 31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 
| 33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 
| 36 | 林业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 |  | 
| 37 | 文化旅游和体育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 
| 38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 
| 39 | 生态环境 | 行政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 
| 40 | 农业农村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 
| 41 | 应急管理 | 行政奖励 |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 42 | 林业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 43 | 林业 | 行政奖励 | 在森 林防 火工 作 中 做 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 重大 森林 火 灾 中 表现突 出的 单位 和 个 人 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 44 | 林业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 45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 
| 46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 
| 47 | 住房城乡 建设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 50 | 农业农村 | 其他行政权力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 51 | 农业农村 | 其他行政权力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 52 | 农业农村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 
| 54 | 体育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 
| 55 | 林业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 森林 火灾 隐 患 整 改通知书 |  | 
附件2:
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1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1.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2.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4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1.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2.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5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1.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2.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6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7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 
| 8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 9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10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1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2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3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4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5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7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8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9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0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1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2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23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4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5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6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27 | 综合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39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42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  | 
| 43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44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 45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 47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48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49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 50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  | 
| 52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53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54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55 | 水利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 | 
| 5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 5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  | 
| 6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 
| 6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  | 
| 6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 
| 7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7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7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不含“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 
| 7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  | 
| 7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 
| 78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 
| 79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8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8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8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83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84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85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86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 
| 87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 
| 90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 91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 
| 92 | 农业农村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 
| 93 | 文化旅游和体育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1.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94 | 文化旅游和体育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1.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97 | 文化旅游和体育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98 | 文化旅游和体育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99 | 文化旅游和体育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00 | 文化旅游和体育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01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02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1.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2.不含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 | 
|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 
| 103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 1.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2.不含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 | 
| 104 | 应急管理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 
| 105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06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115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 
| 116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117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 
| 118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 
| 119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 
| 120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 
| 121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 122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123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 
| 124 | 林业 | 行政处罚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 
						
					
						
					
						
					
						
					
附件3:
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
						
					
表1-1
| 编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
| 编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事项名称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德赢VWIN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
| 编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仅限民办养老机构) |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4
| 编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德赢VWIN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德赢VWIN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施工运输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县级部门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5
| 编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德赢VWIN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6
| 编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7
| 编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德赢VWIN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8
| 编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 在同级德赢VWIN水行政主管部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9
| 编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0
| 编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1
| 编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2
| 编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3
| 编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 实施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4
| 编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德赢VWIN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5
| 编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6
| 编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7
| 编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8
| 编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 实施依据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19
| 编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0
| 编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1
| 编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德赢VWIN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德赢VWIN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2
| 编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德赢VWIN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德赢VWIN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3
| 编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德赢VWIN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德赢VWIN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4
| 编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森林防火检查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德赢VWIN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重大问题,向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5
| 编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事项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6
| 编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十七)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名义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表彰文件、发放奖补资金。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7
| 编号 | 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 实施依据 | 《环境信访办法》第七条 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评审。 2.表彰责任: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8
| 编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以评选领导小组名义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奖励文件、发放奖励资金。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29
| 编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实施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德赢VWIN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以评选领导小组名义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奖励文件、发放奖励资金。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0
| 编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实施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德赢VWIN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以评选领导小组名义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奖励文件、发放奖励资金。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1
| 编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以评选领导小组名义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奖励文件、发放奖励资金。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2
| 编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事项名称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选推荐条件、程序、名额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在本地组织公示。 3.审核公示责任:认真组织推荐材料初步审查、推荐对象审查;以评选领导小组名义组织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组织推荐、评选、公示后,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奖励文件、发放奖励资金。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3
| 编号 | 4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4
| 编号 | 4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德赢VWIN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5
| 编号 | 4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实施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对商品房屋租赁受理程序、申请材料等进行公示; 2.受理责任:收取房屋租赁管理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检查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是否有误,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维护房屋租赁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6
| 编号 | 5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2.审查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 3.决定公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7
| 编号 | 5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德赢VWIN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资料不齐的,要求限期补齐。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发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证明。 3.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8
| 编号 | 5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动物收购贩运证的备案、登记申请,资料不齐的,要求限期补齐。 2.审查责任: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发放动物收购贩运备案证明。 3.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39
| 编号 | 5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1-40
| 编号 | 5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事项名称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德赢VWIN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森林防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下达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3.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针对隐患开展跟踪检查,督促其整改落实,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决定后续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附件4:
青川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第二批)
						
					
表2-1
| 编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
| 编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
| 编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
| 编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德赢VWIN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
| 编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
| 编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德赢VWIN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
| 编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德赢VWIN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8
| 编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德赢VWIN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9
| 编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0
| 编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1
| 编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2
| 编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3
| 编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4
| 编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5
| 编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6
| 编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德赢VWIN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7
| 编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8
| 编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19
| 编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0
| 编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1
| 编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2
| 编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3
| 编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4
| 编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5
| 编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6
| 编号 | 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7
| 编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8
| 编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供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水域,不得从事集约化养殖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29
| 编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0
| 编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损害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擅自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四)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五)进行爆破、采矿、打井、筑坟、采石(砂)、取土;(六)向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液体污染物;(七)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1
| 编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2
| 编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3
| 编号 | 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4
| 编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5
| 编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6
| 编号 | 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7
| 编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建房、开渠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8
| 编号 | 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39
| 编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德赢VWIN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0
| 编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德赢VWIN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1
| 编号 | 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2
| 编号 | 6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3
| 编号 | 6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4
| 编号 | 7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5
| 编号 | 7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四)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五)堵塞提灌设施进出水管的;(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6
| 编号 | 7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不含“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德赢VWIN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7
| 编号 | 7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七条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德赢VWIN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8
| 编号 | 7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49
| 编号 | 7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0
| 编号 | 7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1
| 编号 | 8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2
| 编号 | 8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3
| 编号 | 8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4
| 编号 | 8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5
| 编号 | 8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6
| 编号 | 8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7
| 编号 | 8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8
| 编号 | 8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政处罚(不含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59
| 编号 | 9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德赢VWIN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0
| 编号 | 9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1
| 编号 | 9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2
| 编号 | 9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3
| 编号 | 9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不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4
| 编号 | 9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德赢VWIN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5
| 编号 | 9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德赢VWIN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6
| 编号 | 9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德赢VWIN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7
| 编号 | 1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8
| 编号 | 10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69
| 编号 | 10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不含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0
| 编号 | 10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含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1
| 编号 | 10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2
| 编号 | 10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3
| 编号 | 10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县城规划范围区内除外)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4
| 编号 | 1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5
| 编号 | 1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6
| 编号 | 1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7
| 编号 | 1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8
| 编号 | 1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79
| 编号 | 1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80
| 编号 | 1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81
| 编号 | 1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82
| 编号 | 1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 
						
					
表2-83
| 编号 | 1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事项名称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 责任主体 | 各乡镇德赢VWIN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72019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