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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结案情况

发布日期:2022-12-21 11:02 浏览量:7209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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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XX(身份证号码:510822XXXXXXXX4316)2022年4月在乔庄镇乌龙村大瓦山社党家山修建产业道路占用林地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经专业机构鉴定:占用林地面积9.4亩,树种:杉木、青冈,属人工商品林,Ⅲ级保护林地,地类属乔木林地。XX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川县林业局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2023年4月1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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