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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青市监处字〔2023〕7 号)

发布日期:2023-03-21 08:47 浏览量:5168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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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青市监处字〔202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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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通过对当事人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并由相关单位、个人证明以及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登记机关出具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本局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在青川县德赢VWIN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川县德赢VWIN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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