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青川县XXX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1XXXX401H)于2022年3月在青川县建峰镇葛底村四组大垭处开采石英矿占用林地,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经鉴定:占用林地7.38亩,折合4920.02平方米,属人工林、商品林、用材林、III级保护林地。青川县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川县林业局对其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2023年10月20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7380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