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5月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内容:
被继承人:文传银;继承人:张德秀;不动产坐落:青川县竹园镇联谊街70号1幢1单元3楼1底(四层),面积:411.39平方米,用途:住宅,张德秀继承。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青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联系方式:0839-7207053
公告单位:青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