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转贷文件解读
一、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支持范围。与青川县域内金融机构发生贷款业务,并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到期归还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县境内规上工业企业和拟培育进规工业企业,县境内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和当年拟培育上限(进规)商贸企业
(二)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营业务稳定、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诉讼,无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三)经贷款行审核,符合银行转贷条件,并提供贷款行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借款业务联系单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承诺书。
(四)借款人必须与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和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协议。
(五)借款人必须是具有清偿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
二、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一)企业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负责人等,
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虚假承诺,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四)存在诉讼(非原告)、财产保全、被强制执行等风险,可能影响应急转贷资金安全的;
(五)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职工欠薪2个月以上,有经济纠纷诉讼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安全、风险较大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企业的贷款银行和提供续贷服务的合作银行为青川县域内的银行机构,不包含小额贷款公司。
三、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每笔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借款期限上限为10天。
四、使用要求和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必须经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人行青川县支行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与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贷款银行共同签订《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协议》,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方可开具支付凭证。
(二)贷款银行出具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业务联系单和承诺书,贷款银行主要负责人应在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单和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应急转贷资金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资金:
1.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
2.超过约定借款期限,不及时归还应急转贷资金或挪作他用的;
3.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依法追缴借款利息的。
(二)用款企业获得贷款银行续贷资金后,必须立即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超过期限的,按《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缴借款本息。
(三)续贷银行对申请企业出具贷审会决议(审批文件)等文件后,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不得为收回贷款串通申请企业骗取应急转贷资金。对于以上行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及使用费的赔偿责任。
(四)因贷款银行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转贷资金损失,县国资事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降低该银行年度考核考评等次,并调剂减少在该银行的公共资源配置。
(五)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应对青川县内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工业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出具意见;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应对青川县内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商贸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出具意见。确保应急转贷资金安全,实施全流程风险防控,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人行青川县支行负责提供企业资信状况,审核账户开立,督促贷款银行及时发放贷款,按期归还转贷资金。并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全过程监督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资金运转安全,并配合做好协调工作。
(七)贷款行发放贷款后,应督促借款人及时主动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如归还不及时,贷款行在接到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划款通知后,应将资金直接划入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专户。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川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川府办发〔2016〕30号)《青川县财政局青川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川县支行关于完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