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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青川县X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XXXXXXX3792)在青川县XXX村山体排危,未办林地占用手续。经鉴定:占用林地6.27亩,该处属人工林、商品林、用材林、III级保护林地,主要树种:灌木。青川县XX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5月16日青川县林业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于2023年10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