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由青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的王XX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决定对王XX不起诉,建议我局依法对王XX予以行政处罚。
经依法查明:2021年3月,王XX在青川县XX镇XX社区使用粘网猎捕画眉鸟2只饲养于家中,一个月后放生。10月,王XX使用粘网又猎捕画眉鸟1只,饲养后放生,经鉴定: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其价值为每只5000元。案发后,王XX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00元。
王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川县林业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王XX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