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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4 11:42 浏览量:27437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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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府公〔2023〕15号


为加快推进青川县环城路西环线项目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青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需征收土地位于青川县城郊社区北井坝居民小组、城郊社区横街子居民小组,共计1.8212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用)土地目的

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三、征收主体

青川县德赢VWIN

四、补偿主要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三)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四)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8〕8号)。

(五)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六)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0〕25号)。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0〕25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补偿,文件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文件执行。

2.坟墓的搬迁补偿,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普通土堆坟1000元/座;独板碑普通土堆坟13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20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3000元/座;合墓坟在同类补偿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进行补偿和奖励。

无主坟墓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搬迁,按同类坟墓的补偿和奖励执行。

六、安置方式、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社保安置

1.社保办理按照(川人社发〔2018〕46号)(广人社发〔2020〕25号)(青川府办发〔2013〕104号)文件执行。

2.征收土地应“农转非”社保安置人数由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按照相关政策确定数量,下达“农转非”社保安置指标。

(二)住房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内容

拆迁人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简易房屋、厕所及猪牛圈等的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及相关补助和奖励。涉及房屋所占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征收。

(2)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房屋所占土地,集体土地按征收土地标准补偿后收回,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的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2.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对合法的独立产权住房进行产权调换。

(2)本项目产权调换的房屋统一在政府搭建的房源库中选择,按照原性质、原用途进行产权调换,原宅基地不予补偿,产权调换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如被征收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被征收人需缴纳相关费用。

(3)产权调换还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住房为多层建筑,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还房,还房后每户剩余面积达40㎡(含40㎡)可以再置换一套住房,40㎡以下的按原房屋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还房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折旧等方面价值的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按清水房的标准还房。

(5)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与应享受还房面积之差,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实际还房面积超过应享受还房面积10㎡(含10㎡)部分按政府评估价的70%优惠购买,超过10㎡以上部分,按政府评估价购买。

(6)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还房面积的,按原住房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住房的装修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主要认定指标:①室内全部铺装地板砖;②室内天花板吊顶;③室内全部安装套装门;④室内墙面全刷乳胶漆。

2.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补助认定标准:四项主要认定指标全部满足的为精装修,补助标准为330元/㎡;四项主要认定指标满足两项的为普通装修,补助标准为300元/㎡;其他的为简单装修,补助标准为270元/㎡。

(四)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按相关经营单位出具的依据进行补偿。

(五)生产加工用房和简易厨房、厕所及猪牛圈、被拆迁房屋室外附属设施和林木补偿参照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搬迁补助费:搬迁费由拆迁搬出费用和迁入新居2部分费用构成,其中,搬出费用1000元、迁入新居费用1000元,由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人搬出征收房屋并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到位。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费发放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以下(含80㎡)的,每户每月56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以上的,按每户每月7元/㎡的标准发放。

1.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2.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在政府房源库中选择现房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八)签约奖励

在2023年8月16日之前完成房屋拆迁协议签订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并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九)搬迁奖励

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同意拆除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并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3日,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王兴勇;联系方式,139-8120-9954



青川县德赢VWIN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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