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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23-08-25 14:47 浏览量:22973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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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

(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http://gysqcx.sczwfw.gov.cn/app/qixianShop/3923449615450034176?areaId=1887&areaCode=51082200000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八、上年度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厦农业中心四楼   邮编:628100   电话0839-7204578    传真:0839-7204578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2个:

(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执法大队业务规章制度。

2.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店面、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行为。

(3)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声污染、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停放车辆、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3.负责行使县委办公室档案方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司法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个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1)行使档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罚权;

(3)行使全县粮食、重要生产资料、能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行使工业、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商务和经济合作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司法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4.做好司法衔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相关于
事案件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局法制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查和执法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法律顾问联系机制;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和组织局案审会;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涉案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8.负责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执法或不作为现象的调查和处理;9.承担受理对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审核接收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案件;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等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局督查、考核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全局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案件立案及建档、存档、归档等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统计上报、案件录入系统等信息反馈;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核发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等工作;负责拟定有关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集中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开展有关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协作有关管理和考核制度;负责有关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和本县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  名

证件编号

1

陈勇

23070499031

2

郑国蓉

23070499025

3

李蕾

23070499030

4

张磊

23070499029

5

黄雷

23070499033

6

张超

23070499035

7

焦健

23070499021


三、综合行政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http://gysqcx.sczwfw.gov.cn/app/qixianShop/3923449615450034176?areaId=1887&areaCode=51082200000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1.重大行政许可:

(一)适用听证的;

(二)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重大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3.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青川县司法局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电话:0839-7201730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平安路3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

地址: 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投诉电话:0839-7201983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

八、综合行政执法局上年度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New/Detail/20230112172359009.html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十、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主次干道涂写、刻划不超过2处,在支路涂写、刻划不超过3处。

2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静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未定时定点经营,未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第三十八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纠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4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6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德赢VWIN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0千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部门规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部门规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的。

12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初次违法,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内罚款。

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0%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德赢VWIN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德赢VWIN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德赢VWIN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0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由县(市、区)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1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2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1个月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3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4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5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6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8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9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0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
2.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2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初次违法;非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3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初次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初次违法;销售商品房2套以下或立案前具备现售条件或者清退全部现售款,或调查处理期间具备现售条件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退全部现售房源。

3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足额补足挪用款项。

37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初次违法;销售商品房2套以下或立案前具备现售条件或者清退全部现售款,或调查处理期间具备现售条件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退全部现售房源

3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9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0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初次违法;擅自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占用时间不超过2日;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超过2年的。

42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3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4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6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7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地方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8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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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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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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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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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或者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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