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
(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http://gysqcx.sczwfw.gov.cn/app/qixianShop/3923449615450034176?areaId=1887&areaCode=51082200000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八、上年度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综合行政执法局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厦农业中心四楼 邮编:628100 电话0839-7204578 传真:0839-7204578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2个:
(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执法大队业务规章制度。
2.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店面、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行为。
	
(3)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声污染、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停放车辆、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3.负责行使县委办公室档案方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司法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个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1)行使档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罚权;
	
(3)行使全县粮食、重要生产资料、能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行使工业、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商务和经济合作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司法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4.做好司法衔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相关于
事案件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局法制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查和执法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法律顾问联系机制;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和组织局案审会;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涉案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8.负责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执法或不作为现象的调查和处理;9.承担受理对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审核接收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案件;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等工作。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局督查、考核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全局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案件立案及建档、存档、归档等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统计上报、案件录入系统等信息反馈;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核发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等工作;负责拟定有关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集中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开展有关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协作有关管理和考核制度;负责有关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和本县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 序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 1 | 陈勇 | 23070499031 | 
| 2 | 郑国蓉 | 23070499025 | 
| 3 | 李蕾 | 23070499030 | 
| 4 | 张磊 | 23070499029 | 
| 5 | 黄雷 | 23070499033 | 
| 6 | 张超 | 23070499035 | 
| 7 | 焦健 | 23070499021 | 
		
	
三、综合行政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http://gysqcx.sczwfw.gov.cn/app/qixianShop/3923449615450034176?areaId=1887&areaCode=51082200000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1.重大行政许可:
(一)适用听证的;
(二)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重大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二)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3.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青川县司法局复议与应诉股 地址: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电话:0839-7201730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平安路3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
地址: 广元市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
投诉电话:0839-7201983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
八、综合行政执法局上年度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New/Detail/20230112172359009.html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十、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 1 | 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主次干道涂写、刻划不超过2处,在支路涂写、刻划不超过3处。 | 
| 2 |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 |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未定时定点经营,未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纠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4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5 |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6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德赢VWIN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7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8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0千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9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0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1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部门规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部门规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的。 | 
| 12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3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4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0%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5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6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7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19 |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0 | 对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侵占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2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1个月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3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5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6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8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29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0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 | 
| 3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2 |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初次违法;非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3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 初次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 3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初次违法;销售商品房2套以下或立案前具备现售条件或者清退全部现售款,或调查处理期间具备现售条件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退全部现售房源。 | 
| 3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足额补足挪用款项。 | 
| 37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初次违法;销售商品房2套以下或立案前具备现售条件或者清退全部现售款,或调查处理期间具备现售条件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退全部现售房源 | 
| 3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0 |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 初次违法;擅自占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占用时间不超过2日;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1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超过2年的。 | 
| 42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3 |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4 |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5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6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7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8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9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50 | 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51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52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或者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