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府公〔2023〕10号
为加快推进青川县城南新区至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川县乔庄镇黄坪社区党家坪组、黄坪社区两河口组、黄坪社区孙家坪组、回龙社区下坪组、回龙社区上坪组等集体土地约8.8004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目的
用于青川县城南新区至高速公路连接线
三、征收主体
青川县德赢VWIN
四、征收补偿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四川省德赢VWIN《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相关规定。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五)广元市德赢VWIN《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
(六)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七)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0〕25号)。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2020〕25号)执行。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补偿,文件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文件执行。
2.坟墓的搬迁补偿,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普通土堆坟1000元/座;独板碑普通土堆坟13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20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 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3000元/座;合墓坟在同类补偿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进行补偿和奖励。
六、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户数以及被拆迁房屋中安置人员认定和安置方式,参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执行,并给予被拆迁户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费和分散自建安置费等费用。
(一)房屋拆迁安置方式。采取分散自建和购买商品房两种安置方式,被拆迁安置对象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方式一:分散自建。房屋拆迁安置采取分散自建方式进行的,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每户3人或3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面积为90平方米;每户4人的按4人计算,面积为120平方米;每户5人或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面积为150平方米)。宅基地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给予符合安置的每人一次性分散自建安置费13000元、基础设施配套费7000元。
方式二:购买商品房。房屋拆迁采取购买商品房方式安置,对符合安置对象的,按照4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买商品房安置费,其中,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另再给予20000元/人的奖励。购买商品房安置费与奖励资金需在正式购房后兑现。
(二)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1%支付。
(三)被拆迁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度,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每人每月200元。
(四)拆迁房屋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并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五)被征地失地农民保障
1.社保办理按照(川人社发〔2018〕46号)(广人社发〔2020〕25号)(青川府办发〔2013〕104号)文件执行。
2.征收土地应“农转非”社保安置人数由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按实际征收耕地面积除以人均耕地面积,下达“农转非”社保安置指标。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为准。自青川县德赢VWIN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之日起,新迁入人口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七、资金管理
(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乡镇设立专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扣任何费用,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二)征地补偿费用由乡镇德赢VWIN统计汇总并核实后统一支付。其中: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其分配、使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并报镇德赢VWIN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统一留存县财政用于统筹养老保险费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三)根据(广府发〔2017〕36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工作经费由县德赢VWIN予以保障。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5%,其中乡镇德赢VWIN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
八、争议处理途径
(一)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及以上德赢VWIN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德赢VWIN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建设征收和使用土地,在依法补偿和安置后,当事人仍拒不搬迁的,由县级及以上德赢VWIN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处理。
(三)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以乡镇德赢VWIN组织调查并经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的结果为准。
(四)对土地类型认定有争议的,由县级相关部门牵头,乡镇配合共同确认土地类型。
九、其它需说明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和拆迁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不予补偿内容。
1.自青川县德赢VWIN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在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道路、土地整理、管线等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部分不予补偿。
3.自青川县德赢VWIN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之日起,新迁入人口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德赢VWIN批准后执行。
十、其他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25日
咨询电话:135-4183-6946
联 系 人:罗 星
青川县德赢VWIN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