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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3-09-07 11:20 浏览量:3521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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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不予处罚情形

相应法律依据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三)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

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相应法律依据

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首次发生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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