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2月1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公告内容:
被继承人:曹友忠;继承人:曹卓;现拟将曹友忠单独所有位于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北段151号门面(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青川县不动产权第0135431号);位于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北段水边人家B区7单元5楼1号住宅(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青川县不动产权第0135433号),由曹卓单独继承。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青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联系方式:0839-7207053。
公告单位:青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