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
你(单位)2007年在沙州镇乌龙路未经批准占地100.24平方米搭建临时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镇已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府案处〔2023〕2号),并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我镇作出的责令你3日内拆除搭建的100.24平方米临时板房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镇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公告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镇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正军杨冰清
电话:0839-7502028
地址:青川县沙州镇
青川县沙州镇德赢VWIN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