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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1-02 18:27 浏览量:4736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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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相关要求,经研究,自2025年1月1日起,我中心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将收取储存运输收费,现将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我中心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按10元/剂次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并配送至接种单位。

二、我中心将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费用,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三、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我中心不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1.收费项目: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2.收费标准:10元/支

3.收费主体:青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收费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

5.计费单位:元/剂次

6.收费范围:非免疫规划疫苗

7.收费对象:疫苗生产企业

8.监督举报电话:0839—7202613


青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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