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蒋XX,身份证号:5106XXXX4027 |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01号 | 2024年9月至10月在青川县房石镇天井村返家坪社乱石窖滥伐林木。采伐面积32.04亩、采伐株数865株、其中幼树288株、检尺木577株、采伐蓄积10.4立方米、出材量5.9立方米、属天然商品林、主要树种软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责令2025年4月30日前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865株3倍的树木共计2595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计21950.00元 |
2025.3.5 |
| 青川县XX局,统一信用证号:1151XXXX496L |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02号 | 2019年下半年在青川县茶坝乡炉场社区麻地垭建设2019年第一批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茶坝乡炉场社区供水工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89亩,其中进场道路0.44亩,供水站0.45亩,属人工商品林,用材林、IV级保护林地,主要树种为青冈、桤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3043.00元 |
2025.2.27 |
| 青川县XX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证号:915XXXXY237 |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03号 | 2023年7月至8月在青川县曲河乡青城社区大毛坡修建施工便道和采矿平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79亩,其中施工便道占用7.59亩,采矿平台占用1.2亩,属人工商品林,用材林、III级保护林地,主要树种为杨树、桦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共计53565.90元 |
2025.3.5 |
| 青川县XX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证号:915XXXXY237 |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04号 | 2023年7月在青川县曲河乡青城社区大毛坡修建施工便道弃土、塌方、弃渣毁坏林木270株,主要树种为杉木、杨树、水香;其中杉木蓄积5.952立方米,出材量4.0立方米,均为人工商品林;杨树蓄积5.088立方米,人工商品林3.968立方米,天然商品林1.12立方米,出材量2.9立方米(人工商品林:2.26立方米,天然商品林:0.64立方米);水香蓄积4.48立方米,出材量2.7立方米,均为天然商品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30日前补种毁坏株数270株3倍的树木810株; 2.并处毁坏人工商品林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3752.00元,毁坏天然商品林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14000.00元,共计27752.00元。 |
2025.3.5 |
| 青川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证号:915XXXXYY4E |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05号 | 2023年3月在青川县青溪镇魏坝村石梯子修建运输弃渣便道,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4.3亩,属人工商品林、用材林、III级保护林地,主要树种:青冈、桤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共计18918.60元 |
2025.2.21 |
| 青川县XX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证号:915XXXXYY4E |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06号 | 2024年4月在青川县青溪镇魏坝村石梯子处倒弃渣,造成毁坏林木。毁坏林木496株,主要树种:8桤木、2桦木(软阔类)、出材量8.6立方米,属人工商品林、III级保护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1488株; 2.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2900.00元 |
2025.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