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规范公租房分配及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现制定青川县公租房轮候库建立标准。
一、入库对象
公租房主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入库条件
(一)申请公租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由1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 的人员。
(二)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具有配租地城镇户口;申请人家庭收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获得大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在配租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 用、录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自主创业在申请地办理的营业执照满1年以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具备以下条件:家庭或个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配租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配租地有稳定就业,且在配租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1年)以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配租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未承租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拥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买价格累计10万元以上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拥有自有产权商业用房的;安排子女进入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含出国)就读的;拒绝配合相关机构调查核查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住房情况、收入、学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乡镇德赢VWIN或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材料审核。乡镇德赢VWIN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验、复核。
(三)公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或政务信息网,以及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办公地点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认定为轮候对象,登记入公租房轮候库。
(五)对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原申报登记机构报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五、后续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配租的方式、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配租对象的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通过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最低 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抚对象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配租。
(四)配租对象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和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并取消轮候资格。
	
	
青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