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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8-08 15:14 浏览量:3625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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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3家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川县三锅镇车站便民超市销售的桃桃乐可吸果冻(清甜白桃味)

青川县三锅镇车站便民超市销售的1批次桃桃乐可吸果冻(清甜白桃味)(购进日期:2025年2月16日)菌落总数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三锅镇车站便民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二、青川县竹园镇华购阳光超市销售的甜椒

青川县竹园镇华购阳光超市销售的1批次甜椒(购进日期:2025年4月5日)噻虫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竹园镇华购阳光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

三、青川县三锅镇祥洪果蔬店销售的龙眼和豆芽

青川县三锅镇祥洪果蔬店销售的1批次豆芽(购进日期:2025年3月20日)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3月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三锅镇祥洪果蔬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竹园镇山珍市场陈艳霞销售的沃柑和龙眼

竹园镇山珍市场陈艳霞销售的1批次沃柑(购进日期:2025年4月5日)苯醚甲环唑不合格;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1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5月20进行了立案调查。竹园镇山珍市场陈艳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9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五、竹园镇山珍市场谢炳荣销售的香蕉和龙眼

竹园镇山珍市场谢炳荣销售的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4月8日、4月10日)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联苯菊酯等项目不合格;1批次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1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竹园镇山珍市场谢炳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5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六、青川县青溪镇恬果庄园销售的芒果

青川县青溪镇恬果庄园销售的1批次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4月5日)噻虫胺、噻虫嗪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青溪镇恬果庄园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七、青川县青溪镇虎绍玉蔬菜店销售的豆芽

青川县青溪镇虎绍玉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豆芽(购进日期:2025年4月10日)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青溪镇虎绍玉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八、青川县青溪镇王元碧蔬菜店销售的豆芽

青川县青溪镇王元碧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豆芽(购进日期:2025年4月10日)6-苄基腺嘌呤(6-BA)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青溪镇王元碧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九、青川县青溪镇唯顶汇零食店销售的无蔗糖三明治(原味)

青川县青溪镇唯顶汇零食店销售的1批次无蔗糖三明治(原味)(购进日期:2025年4月10日)霉菌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青溪镇唯顶汇零食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非主观故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青川锦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葱

青川锦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葱(购进日期:2025年4月12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锦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青川县乔庄镇强娃子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川县乔庄镇强娃子水果店销售的1批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4月13日)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乔庄镇强娃子水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十二、青川县关庄镇鲜活果蔬销售的香蕉

青川县关庄镇鲜活果蔬销售的1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4月13日)吡虫啉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关庄镇鲜活果蔬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非主观故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青川县乔庄镇锦上超市销售的大葱

青川县乔庄镇锦上超市销售的1批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4月12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青川县乔庄镇锦上超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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