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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转企”激励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19 17:06 浏览量:3127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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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个转企”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市监发〔2022〕55号)《广元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广财建〔2024〕2号)和《广元市财政局关于清算下达下达2023年度“个转企”激励资金的通知》(广财建〔2024〕117号)等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4年度,市财政局下发《广元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广财建〔2024〕2号)和《广元市财政局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度“个转企”激励资金的通知》(广财建〔2024〕117号)为我县2023年度“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预下达财政激励资金12.6万元(2023年度我县“个转企”目标20户,实际完成20户)。

二、分配计划

“个转企”激励资金用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青川县实际管辖区域内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下称“个转企”)进行激励。

三、奖励条件

(一)“个转企”企业获得激励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激励对象为青川县实际管辖区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转企”企业;

2.“个转企”企业转企后在青川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企业财务记账记录,线下实体经营的提供经营现场照片);

3.同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县范围内有多家转型升级企业的,仅激励一家转型企业;

4.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连续2年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5.“个转企”企业截止资金兑现前无经营异常、无除行政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激励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1.“个转企”企业已迁出青川县的;

2.“个转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或有除行政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记录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3.“个转企”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四、申报材料

(一)青川县“个转企”激励资金申报表、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其他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1.“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连续2年的年报信息;

4.“个转企”企业提供企业财务记账记录,线下实体经营的提供经营现场照片。

五、兑付程序

(一)启动阶段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青川县政府网站公示30天,征求部门、社会意见。

(二)审查阶段

1.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取青川县辖区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转企”企业名单;

2.“个转企”企业提交申报资料至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对2023年度“个转企”企业进行初审;

4.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复审申请资料。

5.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三)公示阶段

审查结果于青川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发放奖励资金。

(四)发放阶段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企业的审查、公示情况,经局党组审定后,对符合激励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统一支付激励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激励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激励资金,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方案实施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方案按照每年度实施,如遇激励政策变化,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实施,不再另行制定方案。


附件:1.青川县“个转企”财政激励资金申报指南

2.青川县“个转企”激励资金申报表

3.诚信申报承诺书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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