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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25-08-22 14:41 浏览量:1935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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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目录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八、上年度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2日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农业中心四楼

邮编:628100;电话0839-7204578;传真:0839-7204578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2个:

(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执法大队业务规章制度。

2、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划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店面、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等违反有关规定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行为。

(3)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生污染、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

(4)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停放车辆、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相对集中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3、负责行使县委办公室档案方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司法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行使档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

处罚权;

(3)行使全县粮食、重要生产资料、能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工业、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商务和经济合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司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使与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4、做好司法街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工作。

5、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临时摊点的综合管理;负责路标路牌、报刊电话亭、公交站牌、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市政设施设置的许可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宣传品张贴悬挂、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负责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含修车、汽车美容)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项目审核、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监督管理相关项目运营;监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及处置场地运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处置;负责公共场所(街道“门前三包”、农户“庭院三清”及十二户联洁)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7、参与县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8、负责配合各行政部门重点工作、行业整治等活动。

9、承担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抢险工作。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11、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1)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与县公安局的职责边界。在职责范围内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3)与县自然资源局的职责边界。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与县林业局的职责边界。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县城区名树古木有关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政策法规股(法制核审、执法监督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局法制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查和执法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法律顾问联系机制;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和组织局案会审;

2、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县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负责涉案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负责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执法或不作为现象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承担受理对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审核接收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移交案件;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有关领域行政执法对上衔接和本县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等;

4、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局督查、考核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全局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案件立案及建档、存档、归档等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统计上报、案件录入系统等信息反馈;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核发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等工作;负责拟定有关行政执法年度计划和集中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部门开展有关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协作有关管理和考核制度。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  名

证件编号

1

蒋伟

23070499036

2

杨蕊菱

23070499034

3

郑国蓉

23070499025

4

李佳威

23070499023

5

焦健

23070499021

6

罗浩

23070499026

7

张磊

23070499029

8

贺怡静

23070499032

9

李蕾

23070499030

10

陈勇

23070499031

11

周思才

23070499033

12

王越

23070499028

13

严乐

23070499027

14

戚方相

23070499037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见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3923449615450034176&areaCode=510822000000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2、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听证、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青川县德赢VWIN

地址:广元市青川县乔庄育才路21号(青川县司法局)

电话:0839-7201730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青川县乔庄镇平安路3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青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地址:广元市青川县乔庄育才路21号

投诉电话:0839-7201983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裁量标准》《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川经信规〔2024〕1号)等规定。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

八、综合行政执法局上年度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zfxxgk/GovOpenShow.aspx?id=20241231094108443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十、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第一款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盐应当在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食盐包装上印制健康用盐知识。第八条第三款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名称、包装、标识等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等字样。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5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专营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6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7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8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9

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首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未造成危害结果,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10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德赢VWIN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1

未经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七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2

用户用电危害到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3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中止供电:(一)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四)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供电人应当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因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电人因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七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因发电系统、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不应求需要中止供电、限电时,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限电序位事先向用电人公告。用电人对供电人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德赢VWIN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4

盗窃电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5

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二)冲击调度、交易等电力生产经营场所;(三)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拆卸输变电设施、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及附属设备,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管道;(五)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通道或者码头;(六)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七)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八)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  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危害电力设施,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6

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相关规定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2、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在主次干道涂写、刻划不超过2处,在支路涂写、刻划不超过3处。

2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静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未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未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未定时定点经营,未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第三十八条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纠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4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十七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5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6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德赢VWIN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7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德赢VWIN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满10千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部门规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部门规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的。

12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初次违法,工程合同价款不满1000万元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初次违法,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内罚款。

初次违法,其他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不满30%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德赢VWIN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德赢VWIN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德赢VWIN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部门规章】《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1个月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1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2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3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4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6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7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8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9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0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初次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的;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3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2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初次违法;销售商品房2套以下或立案前具备现售条件或者清退全部现售款,或调查处理期间具备现售条件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退全部现售房源。

33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足额补足挪用款项。

34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初次违法;销售商品房2套以下或立案前具备现售条件或者清退全部现售款,或调查处理期间具备现售条件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清退全部现售房源

3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6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7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一至三倍罚款。

初次违法;擅自占用面积在5平米以下,占用时间不超过2日;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8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超过2年的。

39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0

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1

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2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3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4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地方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6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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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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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9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或者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0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 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 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 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依法免予处罚的。

51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依法免予处罚的。

52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二)其他依法免予处罚的。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3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的;(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减轻处罚的。

4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法的;(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减轻处罚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

适用情形

5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6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对非食盐 定点企业 生产或批 发食盐的 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1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2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4、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3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

4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食盐应当在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食盐包装上印制健康用盐知识。
第八条第三款 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名称、包装、标识等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等字样。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
(2)违法行为时间不足6个月。

5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处罚的。

6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无拖延、拒绝配合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处罚的。

7

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首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造成危害结果,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3、非首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责令整改后按期完成,并达到整改要求的。

8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德赢VWIN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下(当量值)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且情节较轻,按期完成整改的。

9

未经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七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未经节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但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10

用户用电危害到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 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以上行为首次发生,经责令停止后立即改正的。
3、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以上行为首次发生,经责令改正后改正的。

11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中止供电:(一)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四)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供电人应当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因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电人因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七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因发电系统、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不应求需要中止供电、限电时,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限电序位事先向用电人公告。用电人对供电人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德赢VWIN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以上行为首次发生,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12

盗窃电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盗窃电量5000千瓦时(含)以下的。

13

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二)冲击调度、交易等电力生产经营场所;(三)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拆卸输变电设施、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及附属设备,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管道;(五)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通道或者码头;(六)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七)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八)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 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

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相关规定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 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 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5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16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德赢VWIN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不超过50公斤的。

17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二)转让、租借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为其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18

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租借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他单位代签设计文件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德赢VWIN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勘察、设计技术文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19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20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21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擅自预售十套以下商品房的;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22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

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十套以下的;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3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24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25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禁止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等应当依法申报,并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八十八条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德赢VWIN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26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初次违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自行纠正或者在执法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或积极主动减轻、消除危害后果。




青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1、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2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第一款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五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1、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
2、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3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四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1、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含)以上行政处罚。
2、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3、违法购进食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4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食盐应当按
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
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
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食盐应当在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食盐包装上印制健康用盐知识。
第八条第三款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名称、包装、标识等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等字样。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
2、未按照规定作出标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5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三)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6

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首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责令整改后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

7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德赢VWIN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二)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三)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8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德赢VWIN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综合能耗1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当量值)的技术改造投
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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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节能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七条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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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用电危害到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以上行为多次发生、或拒不改正、或危及电网安全的。
2、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以上行为多次发生、或拒不改正、或危及电网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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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相关规定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电力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1、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影响电力设施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的。
2、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危及电网安 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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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中止供电:(一)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四)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供电人应当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因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电人因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七日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二)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涉及村民的,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涉及居民的,应当在居民小区内予以公告。因发电系统、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不应求需要中止供电、限电时,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限电序位事先向用电人公告。用电人对供电人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德赢VWIN电力管理部门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以上行为再次发生、或拒不改正的、或存在危及电 网安全、造成用户重特大损失等,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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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

盗窃电量5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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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二)冲击调度、交易等电力生产经营场所;(三)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四)拆卸输变电设施、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及附属设备,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等管道;(五)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通道或者码头;(六)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电力杆塔;(七)在火力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进出水口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八)在水电厂禁区范围内游泳、捕鱼、停泊船筏、挖沙取土;(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再次发生、或存在拒不改正影响正常供用电、危及电网安全等,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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