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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25-08-25 09:31 浏览量:2092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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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见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八、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九、青川县交通运输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青川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青川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青川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345号青川县德赢VWIN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邮编:628100

电话:0839-7202472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重大政策研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有关法律事务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智力引进、专业技术等级的评审考核、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学会、协会管理工作。

股室负责人:王荣春 联系电话:18608395634

(二)青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青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公路路政、道路运证、水路行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日常巡查、案件查办等职责。以青川县交通运输局名义统一执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1.承担全县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物流)、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客车租赁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秩序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2.承担全县通航水域的水路交通安全、水路运输及辅助业、航道、港口、船舶设计及修造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3.承担全县公路路政执法,对各类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4.承担全县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及项目竣(交)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理、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5.按规定负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受理承办交通运输领域投诉、举报及生产安全事故(纠纷)中涉及的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好司法衔接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工作。

8.负责行政执法科技信息化建设及科技治超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机构负责人:黄照秦 联系电话:18881280010

二、青川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性别

证件状态

备注

1

罗旭光

23070417022

有效

2

23070417021

有效

3

张天文

23070417029

有效

4

刘剑恒

23070417032

有效

5

丁万雄

23070417035

有效

6

23070417025

有效

7

王荣春

23070417026

有效

8

李秀华

23070417028

有效

9

黄江华

23070417030

有效

10

黄小琳

23070417023

有效

11

余惠平

23070417024

有效

12

彭思涵

23070417042

有效

13

23070417027

有效

14

杨正茂

23070417034

有效

15

23070417041

有效

16

23070417040

有效

17

李思阅

23070417038

有效

18

张琼文

23070417039

有效

19

袁倩倩

23070417046

有效

20

李建军

23070417036

有效

21

张建刚

23070417045

有效

22

王跃彬

23070417043

有效

23

黄照秦

23070417044

有效

24

唐开望

新进

三、青川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http://www.sczwfw.gov.cn/jiq/front/item/bmft_index?deptCode=11510723008470445c&areaCode=510822000000

四、青川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3.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2.较大数额罚款,即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3.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青川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部门:青川县德赢VWIN(地址: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21号  青川县司法局)。

2.行政诉讼单位:青川县人民法院(地址:青川县青川县乔庄镇文化路3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青川县司法局

地址:青川县乔庄镇育才路21号

邮编:628100

联系电话:0839-7202569

传真:0839-7202569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工作日)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六、青川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一(公路路政)》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二(航务海事)》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

《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四(工程质监)》

《川渝地区统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七、青川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八、青川县交通运输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http:/New/Detail/20211231161629530.html

九、青川县交通运输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按照《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制定了相应的重大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十、青川县交通运输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事项划分

对象划分

监管方式

1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条件、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客运站、货运站、货运集散地资质条件、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普通货运车辆等)营运资质、维护情况、营运活动、人员资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情况、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2

对水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船舶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航道通航条件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通航环境及秩序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经营活动、经营场所、有关凭证及资料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港口基础设施的经营及维护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船舶船员资质条件、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船舶防污染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3

交通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经营活动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公路、水路工程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4

公路、水路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路、水路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一般检查对象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双随机、一公开

一般检查对象

被投诉、举报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定向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二)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交通运输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3〕82号)

序号

罚款事项

处罚依据

替代监管措施

1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2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4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5

对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行为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6

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行为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7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等行为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促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8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行为的罚款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9

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10

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罚款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11

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

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12

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

13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八条

加强日常管理,责令改正不合规行为

14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加强日常管理,责令改正不合规行为

15

对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加强日常管理,责令改正不合规行为

(三)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川交函﹝2022﹞197号)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3

对擅自占用公路用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属于临时占用公路用地、普通公路路肩,且该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影响公路本质安全等危害后果。4.经责令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

4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

6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依法申请许可或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4.未因此引发安全生产事故。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7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8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9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10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1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1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责令整改后,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4.未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路产污染损害等危害后果。

13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1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1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16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17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1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19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20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德赢VWIN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22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23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4.未造成影响正常营运等危害后果。

24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4.未造成影响正常运营、事故等危害后果

25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4.未造成激化矛盾、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26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4.未造成影响客运站正常经营等危害后果。

27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备案。4.不存在其他违反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法律法规的行为。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8

对设立道路货物运输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要求完成整改的。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29

对机动车经营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规定公示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或者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要求完成整改的。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0

对驾驶培训机构违反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处罚。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

1.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要求完成整改的。4.不存在其他违反驾驶培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1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32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德赢VWIN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33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34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4.未影响航标效能。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35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36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7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五条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38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39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0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1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2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3

对船员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44

对船员未按规定办理船员服务簿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5

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4.未造成水上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妨碍航行等危害后果。

46

对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4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8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不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尚未用于工程。4.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49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4.使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合格,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50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等危害后果。

51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52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53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54

对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处罚。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未因不报告备案造成危害后果。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55

对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且已停止施工、恢复原状。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6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57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同一工程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3.工程尚未开始施工。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5.未造成影响工程质量等危害后果。


(四)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

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一般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五)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具体情形

依据

1

对一般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青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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