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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集中公示

发布日期:2025-10-10 15:59 浏览量:1332 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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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机构及人员清单

三、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见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超链接:青川县公安局权力责任清单

四、青川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青川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八、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九、青川县公安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青川县公安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于、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2025年10月10日



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青川县公安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平安路1号

邮编:628100  电话(传真)0839-7201047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6个

1.治安管理大队(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拟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组织查处、侦办治安类大要案件。牵头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涉访等利益诉求群体维稳工作。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人口、民用爆炸物品、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和防火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公安派出所建设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防军工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军工产品运输、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的治安保卫工作。等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协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防范管控。指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征兵政治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和内地公民出入境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参与对人员出入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国籍管理事务、华侨回国定居管理事务。承办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受理报批工作。

负责人:郑毅联系电话:0839-5209015/5209016

2.禁毒缉毒大队(青川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掌握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开展禁毒情报分析研判,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和涉毒场所、问题的整治工作。承担对麻醉药品原植物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县禁毒宣传教育和吸毒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县禁毒委员会)工作中的禁毒方面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李江城联系电话:0839-5209021

3.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主要职责:搜集、掌握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动态,拟订工作对策。搜集、掌握社科文化等领域的敌情政情信息和动向。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实施对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案(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或者直接侦办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犯罪案件。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民族宗教等特殊领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川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与港澳台警方的交流合作事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开展政治安全保卫工作社会化、职业化建设。搜集、掌握邪教组织、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会道门和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组织动态,分析研判形势,拟订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实施对邪教组织、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会道门和精神控制类有害培训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侦察、防范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负责人:张克军联系电话:0839-5209019

4.交通管理大队

主要职责: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公路治安秩序。组织、指导和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非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公安参与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县区道路运输审批,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审批。牵头县局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日常相关工作。

负责人:吴贤联系电话:0839-5209501

5.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主要职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技术侦察工作。统筹规划、管理、实施互联网技术侦察手段和侦控系统建设,向技术侦察部门授权使用。负责公安机关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可信身份管理工作。

负责人:文剑联系电话:0839-5209012

6.派出所共9个(乔庄派出所、竹园派出所、青溪派出所、乐安派出所、关庄派出所、凉水派出所、木鱼派出所、沙州派出所、唐家河派出所),1个检查站(木鱼公安检查站

主要职责:收集、掌握、报告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管理辖区内实有人口,参与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管理辖区内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落实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加强与辖区群众联系,定期向群众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辖区有农村道路的城区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区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等职责。唐家河派出所无实有人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为唐家河保护区社会治安管理和景区服务工作。负责查处破坏唐家河保护区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危害保护区社会治安的案件,负责保护区内日常巡逻防控、野外火源管控、毒品源植物禁种铲毒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乔庄派出所负责人:朱 肖联系电话:0839- 7204216

竹园派出所负责人:卢 山联系电话:0839- 7606110

青溪派出所负责人:党顺良联系电话:0839-7802014

乐安派出所负责人:赵飞龙联系电话:0839-7808110

关庄派出所负责人:何鑫宇联系电话:0839-7705115

凉水派出所 负责人:马国伟联系电话:0839-7702238

木鱼派出所负责人:姚 冲联系电话:0839-7402113

沙州派出所负责人:母舜尧联系电话:0839-7502191

唐家河派出所负责人:田涛 联系电话:0839-7502191

木鱼检查站负责人:姜淼成 联系电话:0839-7402119

二、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警号

1

傅强

082264

2

刘小超

035676

3

唐宇新

101757

4

赵莉

035661

5

吴贤

082270

6

刘正勇

101724

7

张洪建

035666

8

伍顺军

101728

9

仲林祥

082274

10

舒展

035648

11

杨小虎

090631

12

彭鑫濠

101771

1

唐超

034081

13

邓超

101789

14

刘宝成

035696

15

姜淼成

082273

16

邓朝洪

082278

17

虎绍明

035548

18

郭文林

035638

19

刘聪

035597

20

张亚林

101780

21

沈勇

101767

22

吴晓莉

035629

23

牟文国

101761

24

邓朝阳

101751

25

蒙俊麟

035652

26

宗江

035674

27

马朵

082277

28

陈士军

082283

29

刘景超

035566

30

吴斌

035688

31

杜海全

101764

32

罗生兵

035636

33

李江城

082269

34

张明

082271

35

樊杰

101760

36

张强

035656

37

李怡

101766

38

李通

101727

39

杨勇

035698

40

文剑

035554

41

何应民

082281

42

王宏伟

101772

43

李成进

035628

44

程万林

101721

45

姚雷

101371

46

刘匡

101740

47

周剑

101731

48

唐建

035579

49

奂婷

035699

50

李加鹏

101779

51

孙睿

101799

52

王阳

101738

53

刘洋

035679

54

朱肖

101765

55

陈冠宇

035677

56

赵高

101748

57

李波

035627

58

杨璐菱

101753

59

王蕾

035611

60

王威

035690

61

陈明浩

101747

62

夏海梅林

101750

63

卢山

082282

64

汪中林

101744

65

曾繁生

035609

66

唐国智

035642

67

李金海

101745

68

党顺良

101652

69

刘杨

035585

70

李岗

082261

71

吴一龙

101796

72

刘雨竹

101732

73

黄小邹

035604

74

姚冲

101734

75

郝永吉

082262

76

姚鸿才

101798

77

李倩文

035654

78

岳椿朋

035561

79

马国伟

035543

80

罗峰

035616

81

仲伟

035601

82

王艺蒙

101729

83

何鑫宇

082285

84

彭忠彬

035581

85

林洋

035552

86

袁鑫

101770

87

刘麟

101790

88

赵飞龙

082284

89

张兴蜀

101758

90

陈鹏

035556

91

成金鹏

035607

92

母舜尧

082272

93

戴将

082275

94

王宁

101725

95

杨永坤

035689

96

左文澍

101776

97

田涛

101778

98

黄祖源

082286

99

齐树刚

035634


三、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青川县德赢VWIN网、四川公安政务服务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网址:http://www.scwfw.gov.cn

四、青川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类

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取缔、责令停产停业、限期出境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性等强制措施。

(四)其他处理决定

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等其他处理决定;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单位:青川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平安路1号(青川县公安局二楼)电话:0839-5209013

(2)行政复议

单位:青川县德赢VWIN(青川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育才路(青川县司法局二楼)

电话:0839-7206083

(3)行政诉讼

单位:青川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平安路

(4)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青川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审计大队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平安路1号(青川县公安局三楼)

电话:0839-5209011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3.《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六、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1.《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德赢VWIN令第278号公布2014年5月17日)

2.《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七、青川县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安防、备案、登记、管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检查对象: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娱乐场所。

检查内容: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二)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制度、安防设施、保安标志、押运服务、枪支使用、权益保障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条例办法》。

检查对象:保安服务业。

检查内容: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三)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枪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检查对象: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检查内容: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四)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管理、防范措施、结存信息、警示标识等方面工作进行抽查

检查依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检查对象:爆破作业单位。

检查内容: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标识、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五)对网吧是否存在信息登记不一致、未实名登记、一机多人上网等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网吧。

检查内容: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八、青川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63号)

2.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部分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3.广元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广元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广元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公网传〔2018〕337号)。

4.青川县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行政案件个案质量考评标准的通知

九、青川县公安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1.青川县公安局2024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政府信息公开-青川县德赢VWIN

2.青川县公安局2024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政府信息公开-青川县德赢VWIN

3.青川县公安局双公示情况统计-政务公开-四川政务服务网

十、青川县公安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修订)、《四川省公安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青川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一)青川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青川县公安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70


1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管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

印刷业检查

1.物防、技防、人防等情况;2、公章承接、刻制保管等制度建立情况;3.公童刻制备案信息资料登记情况。

印章刻制企业

专项检查

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监管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

对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网吧等场所经营者的监管

对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进行行政检查

法人

日常检查

5

汽车维修业检查

治安防范

汽车维修企业

专项检查

6

对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邮局、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的监管

对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行政检查

法人

日常检查

7

旅游业的检查

1.住宿人员登记情况是否达到“实情、实名、实数、实时;2.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工作要求情况;3.物防、技防、人防等情况;4.治安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建立情况

旅游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8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行政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监管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法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0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监管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1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了检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日常检查




12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监管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3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监管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4

对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弾药)入、出境的监管

对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弾药)入、出境的行政检查

非外交、体育人员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的单位、个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5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金融机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6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监管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7

对养犬登记的监管

对养犬登记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

日常检查

18

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监管

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以及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的事业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19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的监管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售情况进行检查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0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

专项检查

21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监管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2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3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监管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4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监管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5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6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监管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7

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监管

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从事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8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的监管

对违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政检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9

对旅滄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对旅滄业经营场所的治安进行了检查

法人、企业

日常检查

30

对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备案的监管

对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icp)备案的行政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1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备案的监管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备案的行政检查

法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2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管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的行政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3

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的监管

对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事业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4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情况的监管

对随车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人

专项检查

35

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的监管

对营业性射击场设立情况进行了检查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从业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6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进行监管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进行了检查

校车驾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7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的监管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情况进行了检查

配备公务用枪(弹药)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8

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的监管

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进行了检查

非机动车驾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S

对路面行驶机动车牌、无证、假牌假证的监管

对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真伪、机动车

登记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机动车驾驶人

专项检查

40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监管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1

对民用枪支持枪的监管

对民用枪支持枪情况进行了检查

持有民用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2

对路面机动车悬挂临时

通行牌证的监管

对机动车悬挂临时通行牌证情况进行了检查

机动车驾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3

对公务用枪持枪的监管

对公务用枪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

配备公务用枪的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4

对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发的监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5

对制造民用枪支(弹药)的监管

对民用枪支(弹药)制造情况进行了检查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6

对枪支(弹药)运输的监管

对枪支(弹药)运输情况进行了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7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的监管

对民用枪支(弹药)配购情况进行了检查

事业单位、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8

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监管

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进行了检查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4S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管

对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

日常检查

50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监管

对发生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

日常检查

51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监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

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2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监管

对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3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监管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4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监管

对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的进行了检查

自然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5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监管

对转让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6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监管

对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7

营业性演出

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要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8

娱乐场所

治安检查

娱乐场所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59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

日常检查

60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机构

日常检查


(二)青川县公安局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青川县公安局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1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十七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十九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青川县公安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1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2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青川县公安局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1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2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青川县公安局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1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兀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2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并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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