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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林业局2025年7--9月行政处罚案件集中公示

发布日期:2025-10-10 16:05 浏览量:387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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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青川县XX石英砂有限公司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17号 2025年2月在青川县建峰镇佛山村赵家岩修建安全平台和弃渣毁坏林地0.64公顷(9.6亩),大部分属人工商品林,小部分属天然商品林,用材林,III级保护林地,主要树种为马尾松、青冈、柏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1.责令于2026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共计41863.5元。
2025.8.11
青川县XX矿业有限公司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18号 2024年4月在青川县七佛乡桂佛村方石头梁采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1950公顷(2.925亩),属防护林,公益林,II级保护林地,主要树种马尾松、枫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责令于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0567.20元。
2025.10.10
青川县XX矿业有限公司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19号 024年4月在青川县青溪镇魏坝村船石沟修建污水处理设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54公顷(0.81亩),属天然商品林,III级保护林地、现状为无立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责令于2026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457.4元。
2025.9.3
马XX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20号 2021年10月使用鸟网在自家房后猎捕1只画眉,2022年2月份放生;2024年10月在自家屋后使用鸟网和竹簸箕捕了3只画眉鸟,在青川县公安局凉水派出所民警检查时依法扣押,后由青川县林业局动植物救助中心依法放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00元。 2025.9.11
杨XX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21号 2025年9月在青川县骑马乡光明村一社刘家山滥伐林木。经调查:滥伐林木蓄积2.0831立方米、出材量1.354立方米,滥伐林木株数9株、采伐面积0.9亩、属人工公益林、主要树种马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责令2025年11月30日前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9株1倍的树木共计9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1584.18元
2025.9.22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建峰镇XX村民委员会 青林罚决字〔2025〕第 022号 于2024年4月在青川县建峰镇XX村一社石梁上修建贡米加工厂房占用林地,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造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64公顷(0.96亩),属人工商品林、用材林、IV级保护林地,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柏木、杉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责令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共计3391.60元
2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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