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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6
青川县“与生活最紧密的民法典新规则”
法律知识访谈特别节目
与您一起分享,和您共同关注,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关注》栏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它的颁步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老百姓来说,《民法典》究竟有哪些重要变化,与我们的生活有哪些紧密联系呢,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青川法院两位工作人员为大家解答,下面请他们作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青川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强、
大家好,我是青川法院民庭庭长徐胜勇为我们进行解答。
主持人:首先请刘院长为我们解答,刘院长,《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讲,这部法典的诞生意义何在呢?
刘:《民法典》诞生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在《民法典》颁行前,我国采取民事领域单独立法方式,具体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体系性的将它们整合成为法典,使《民法典》真正成为社会的基本法;
对于普通百姓来讲,《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更为丰富的民事权利类型,严格限制公权力介入社会领域,保障私权利并遏制公权力滥用;提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交往规则;在人格权上加强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落实了宪法对生态文明保护的要求等等。
总的来说,《民法典》颁行的意义可归结为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培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现代公民,建构自由、平等、公正、和谐的美好社会,实现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强大国家。同时《民法典》的颁行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民事权利的一个必然要求。它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彰显出丰富的时代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主持人:这样看来,《民法典》并非简单的将之前的民事单行法律拼凑在一起,那么《民法典》有哪些亮点呢?
刘:《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在对私权利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所谓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就是私权神圣原则,引用一句法谚“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合法权益。
另外在《民法典》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编中,亮点也是非常得多。例如,总则中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胎儿享有继承权、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分编中的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等等。
特别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尤其在当前互联网水平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公民的上述权利极容易被他人侵害,比如个人信息被其他组织或个人收集后加工成数据进行交易,以牟取利益,这些个人信息事关每个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被交易后极易妨碍公民个人生活、扰乱社会秩序,《民法典》对此加以保护十分必要。
主持人: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会接触到《民法典》接下请问徐庭长《民法典》具体到老百姓的生活中,还有哪些新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则呢?
徐:《民法典》与生活息息相关新规则非常多,我想就例举与我们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物业服务合同、创设居住权,以及婚姻、侵权几条新规则向大家解读。
1、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吸收为典型合同,对此专门加以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多普通老百姓认为开发商前期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这是片面的错误看法,立法者正式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才允许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也具有约束力,否则开发商不会有意愿在前期联系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直接导致小区在前期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这会扰乱业主生活起居。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中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向业主大会、业委会报告,业主应当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2、关于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说,就是在房屋所有权以外,通过合同的方式与房屋所有权人另设立了居住权这一项权利,使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合同约定的居住的权利。它的意义一是充分发挥房屋利用效能;二是充分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三是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实现亲属与他人之间的互帮互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共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居住权是其中的举措之一。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对孤寡老人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和照顾的亲属或邻居等人,如果老人有意愿让这些人在其离世后对自己的房屋享有一定期限居住的权利,法律对此给予相应规定。
3、关于离婚,创设了协议离婚程序中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文规定的意思是,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即使双方都自愿离婚,已经达成了自愿离婚的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该协议的三十日内也不能向自愿离婚的双方颁发离婚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态度是尽力维持家庭完整。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新规则。无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好意同乘规则。《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好意同乘具有无偿性、合意性,车辆所有人“顺路”将搭乘人载至某地,双方并非特意而为,这是一种善意的好意施惠行为、利他行为,应当得到鼓励,所以即使属于车辆所有人的责任,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也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主持人: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民法典》的颁布会给我们带来那些变化呢?
徐:对于现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也作出了一系列回应,下面我就其中两条与大家进行分享。
1、禁止高利放贷新规定。近年来,“校园贷” “套路贷” 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因此《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2、高空抛物、坠落物损害规则的变化。《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这一规则充分彰显了谁侵权谁担责的侵权责任原则。且规定由公安等机关介入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分清责任主体。
主持人:之前我本人也关注过一些有关见义勇为的新闻,见义勇为和善意救助是典型的好人好事,但结果却让好人们寒了心。有的见义勇为者在保护他人时受伤,对这样的现象,民法是如何保护的呢?
徐: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扰公众。
现《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见义勇为受害人享有特别请求权。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民法通则》第109条认定的见义勇为是“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特别突出了国家、集体的财产,带有公法色彩,民法典对此予以纠正,扩大了见义勇为的范围,并赋予见义勇为受害人请求获得补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很多见义勇为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会打击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悖的,只有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俗。
此外,《民法典》对善意救助者赋予损害赔偿豁免权: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也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传统美德,应对我国目前的社会诚信危机而设。
主持人:这么一听,《民法典》的确是我们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很关心。在节目的最后我想请问刘院长,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如何让老百姓更加了解《民法典》呢?
刘:的确是这样,前面讲的知识也只是《民法典》新规则、新变化中很小的一部分,涉及到其他民商事领域的问题还有很多。
为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接下来我院将运用多样化的手段提升普法效果。我们会通过青川法院的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开展好《民法典》普法宣传;加强巡回审判力度,用“以案普法、以案说法”的形式向广大群众说法普法;组织我们的法官走进学校、走进企业、走进村社开展法治讲座,努力让《民法典》真正融入到大家的生活当中去。
与此同时,《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我们还将强化法院干警的培训学习,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用好《民法典》,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力度,用手中的法槌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主持人:今天介绍了这么多想必观众朋友们对《民法典》有力一个大概的了解,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自己上网查询一下法条,或者买一本《民法典》的小册子,用心研究一下这本生活的百科全书,这样我们就能全民学法、全民普法,提升我们全社会的法律素养,真正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发达法治国家,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为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感谢刘院长和徐庭长的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