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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促进和支持建筑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情况反馈

未收到反馈意见
促进和支持建筑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由青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对《促进和支持地方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促进和支持建筑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因整改时限紧迫,公开征集意见时间缩短为7日,自2023426日起至202352日止。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青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电子档发至以下邮箱。

联系人:唐博恩

联系方式:150-0817-3931

邮箱:852200745@qq.com


附件:促进和支持建筑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促进和支持建筑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招引建筑行业企业、壮大和推动我县建筑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优质企业迁入

鼓励县外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以及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将企业总部及资质迁入我县落户,参照企业落户之日起连续三个自然年度给青川财政贡献的70%、60%、50%进行产业扶持奖补。

第二条 鼓励企业入库入统

新培育规模以上资质建筑企业,按要求上报建筑业产值,在其进规入统后的第一年内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优

资质建筑企业进规入统后,首次年产值达5000万、1亿、3亿、5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先争优

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施工工法的,分别对研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建筑业融合发展

鼓励县内外企业或自然人与建筑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除外)开展合作,合作项目建筑业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的或获得省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项目称号的,按照每1000万元产值给予县内外合作企业或个人1万元奖励。对每年实现建筑业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除外),按年度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投资方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合作

各类在青川的投资方,将工程总承包依法发包给建筑企业的,奖励投资方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30%。

第七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对建筑行业企业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施工工法,省级优质工程、施工工法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鼓励建筑行业企业引进一级注册类工程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八条 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

第九条 加大融资支持

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采取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为建筑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建筑企业以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为建筑企业提供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等金融服务。运用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建筑企业化解短期内贷款归还困难问题。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2%(具体根据公司信誉及项目确定),降低建筑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条 支持建筑行业企业参与工程建设

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经科、农业、商合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行业企业工程发承包的指导,建立项目投资主体与建筑行业企业沟通合作的桥梁,鼓励县内外企业将总承包、专业工程或施工劳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建筑企业增项、升级的支持政策,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后再行补充,本措施自公示期满之日起施行,措施内容由青川县德赢VWIN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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