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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情况反馈



各位网民朋友的留言均已收到,整理后已悉数提交给意见征集部门,感谢大家的参与。

 

 

青川县德赢VWIN网站 

2023年2月6日

 

 


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结束]

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战略,根据《青川县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办法(修订)》(青委办发〔2022〕2号)关于“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规定,起草了《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中共青川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电子档发至下面邮箱。

联系人:邱丽华

联系方式:135-4717-7976

邮箱:318815355@qq.com


附件: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共青川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附件:



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川县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办法(修订)》青委办发〔2022〕2号规定,设立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资金是指由县委、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教育、医疗、科技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建立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规模及来源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规模为500万元,实行财政管理、滚动使用,跨年结转、当年补足。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扶持。坚持“政府主导、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使用与范围

第五条  教育、医疗、科技领域通过考察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全年在青川工作,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管理,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连续3年表现优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引进人才相关政策。

第六条

(一)支持引进高水平人才

教育领域重点引进中学阶段名教师、名校长。名教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较大影响力学校从教经历,担任学科教研组负责人优先。名校长应有较大影响力学校中层及以上任职经历。县人才发展资金按100%补助,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0万元/年。

医疗领域重点引进名优医生、周末工程师。引进对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具有市级及以上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资格的优先。县人才发展资金按50%补助,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万元/年,其余50%由医疗卫生单位自筹(县妇幼保健院在过渡期内除外)。

科技领域重点引进在矿产资源开发、优质农产品精深加工、良种繁育等方面有发明专利、项目、科研成果的技术人才,县人才发展资金按50%补助,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0万元/年,其余50%由用人单位自筹。

补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支持县域内人才发展

教育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教师(校长/班主任/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医疗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医等称号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科技领域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计划(项目)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三)支持各企事业单位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海智)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创建成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通过县校(院、企)合作等方式组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基地等产学研用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医疗卫生领域创立建设为省级、市级重点专科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具体实施细则分别由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制定。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须填写《青川县人才发展资金奖励申请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料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县委人才办审查,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由县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人才发展资金支持的,一经查实将暂停奖励,由申报单位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具体人才计划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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