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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川县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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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

青川县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结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川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规〔2022〕414号)、广元市德赢VWIN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5号),结合青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概算,是指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用应纳入概算并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及其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编制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估算投资。

第六条  县住建、县交通运输、县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算(预算)的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或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将有关设计与概算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对概算进行批复。

第七条  项目投资概算在项目批复投资估算额以内的,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予以批复。

第八条  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其勘察、设计等费用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的,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会同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联合审核,并同步核准招标事项。

施工过程中的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但必须严格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招标设计文件和预算进行财政评审。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项目,应执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期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概算调整或工程变更。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保护、安全隐患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五)县委、县政府按程序决定,须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等其他因素)因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方案论证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图纸必须按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并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的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概算变更报批程序。

(一)未超投资概算的变更。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未突破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按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进行报批。县住建、县交通运输、县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范标准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工程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认定。

1.重大变更。指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等对工程进行较大调整的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报批程序: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后形成《审查会议纪要》,予以实施变更。

2.一般变更。指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以及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和明显错误等变更。

报批程序:由项目业主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其中单次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下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恶意拆分变更。

(二)超投资概算的变更。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突破原批复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发改、县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等对变更方案进行会商,具体按以下程序报批。

1.超批复投资概算10%以下或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项目单位报概算(调整)审批部门批复。

2.超批复投资概算10%以上或在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先进行财政评审,并依据财政评审结果,由项目主管部门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发改、县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等对变更方案进行专题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超3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项目单位再报概算(调整)审批部门批复。

(三)超投资估算变更。

1.在项目前期工作中。编制的项目概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的,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项目单位报概算审批部门予以批复;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批复投资估算 10%及以上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可研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

2.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概算超项目批复投资估算10%及以上或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将增加投资概算的相关决策资料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调整项目批复。

第十三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清单编制等,因参建单位过失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须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并通过信用平台公告。项目业主单位与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时,在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应约定有关过失追责条款。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决算和工程审计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责任的上一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操作性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县住建、县交通运输、县水利等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9日。

联系人:青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刘堂锋,

联系方式:0839-7202699,QQ邮箱:83427392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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