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青川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
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推动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矿山企业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管理,有效发挥驻矿安监员的前沿监管作用,规范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保障驻矿安监员的合法权益,县应急管理局起草《青川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2次征求相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听取了有关企业意见。现将《办法》全文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期限:2024年7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办法的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9日前反馈我局非煤矿山股。联系电话:0839-7207092,邮箱:28175968@qq.com。
	
	
	
青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青川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3)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全县矿山企业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是指县应急管理局向矿山企业派驻的具有行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与所驻矿山无隶属关系。驻矿安全监督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 【管理原则】派驻驻矿安监员坚持择优选用、规范管理、定点驻矿、集中培训、轮岗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方式】矿山驻矿安监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所在乡镇协助管理。
第五条 【管理要求】驻矿安监员按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程等要求,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作条件】矿山企业要主动配合驻矿安监员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设施。
第七条【设立岗位】原则上一个地下矿山企业必须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实行专职驻矿,不得兼职。
第八条 【指令传达】驻矿安监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县应急管理局各项指令及时传达。
第九条 【招聘方式】驻矿安监员的选派应整合县、乡(镇)安全监管系统现有人员,人员不足的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公开选调。也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驻矿安监员。
第十条 【具备条件】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作业规程;
(二)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具备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具备矿山企业现场隐患排查整治技能,具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基本经验,了解矿山企业隐蔽致灾因素、重大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基础知识;
(三)具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历的,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一年以上的,或担任过矿(井)长、井下班组长等职务的可优先选聘、调动或使用;
(四)身体健康,适应驻矿监管岗位工作需要;
(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或井下工作经历特别丰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一条 【派驻轮岗】驻矿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两年轮岗1次。
第十二条 【安监员职责】驻矿安监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等措施;
(二)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督促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深入矿山企业,对矿井的各个生产系统及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并于每月末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四)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非煤矿山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五)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监督地下矿山企业入井人数。
(六)监督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井下密闭栅栏报批制度,建立密闭、栅栏档案(包含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等);
(七)监督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正常运行;
(八)监督资源整合、技改的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九)对矿山企业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十)发现矿山企业生产中有违法行为或存在事故隐患要立即劝诫,消除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报告;
(十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十二)监督矿山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监督企业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第十三条 【安监员权力】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所驻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矿山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县安全监管部门和所在乡镇报告;
(三)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矿山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举,对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故的矿山企业及有关责任者提出控告;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和控告;
(四)有权进入所驻矿山企业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设备、设施及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建议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法律、法规和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安监员遵守规范】驻矿安监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严格执行出勤制度。原则上每月驻矿不得少于20天,地下矿山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重要时段必须按要求坚守岗位,有事必须按程序向派驻部门有关人员请假。请假一天的必须经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经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或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脱岗。
(二)严格执行《驻矿日志》填写制度。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在井口进行公示,作好隐患整改记录,督促矿山企业按照“五落实”原则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三)严格执行参会制度。原则上驻矿安监员每月参加所驻矿山企业的班前会不少于10次,培训会不少于1次,并做好会议记录;
(四)严格执行工作定期报告制度。驻矿安监员应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汇报所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形成“日报告、周小结、月总结”制度,并抄送企业所在地乡镇;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驻矿安监员与所驻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副矿长等生产经营管理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严格执行专职驻矿制度。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驻矿山企业兼职;
第十五条【培训管理】从以下方面加强驻矿安监员的培训管理。
(一)县应急管理局要制定驻矿安监员培训计划,对驻矿安监员加强岗前培训、年度培训、特殊培训;对驻矿安监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并邀请检察院或纪检监察部门对驻矿安监员进行预防违法犯罪和廉政建设教育;
(二)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应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驻矿安监员日常履职和年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驻矿安监员报告的事项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驻矿安监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驻矿安监员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企业及其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县应急管理局制定驻矿安监员目标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目标考核工作坚持日常履职考核、定期抽查、年度考评三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驻矿安监员使用、奖惩、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设立驻矿安监员年度工作目标奖。奖励与考核细则对应,与考核挂钩兑现。
第十七条【表彰奖励】驻矿安监员履职期间连续五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在奖励、晋升时作为优先条件考虑。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一)在安全监管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事故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积极作为,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同违法违纪行为斗争有功绩的。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驻矿安监员监管的矿山在年度内发生冒顶片帮、水害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伤亡)或发生一次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取消年度工作目标奖励,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应予惩处行为】驻矿安监员如有下列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或者伙同矿方隐瞒事故的;
(六)对群众举报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八)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处理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的;
(九)泄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要信息的;
(十)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资金等保障】驻矿安监员的工资、培训费用、年度工作目标奖以及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8月3日发布的《青川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除。
	
	
	

